合肥富日机电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百非特食品有限公司、某某四、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1503执恢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百非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5784825-2。

法定代表人:汪家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女,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合肥富日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作化北路**安徽农业大学机电工程园,组织机构代码74489307-5。

法定代表人:严冬雪,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富煜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鼎金大厦**织机构代码5621667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六安市坤元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龙河西路裕安区政府附属楼6694988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百非特食品有限公司、**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皖民二终字第003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时间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安徽百非特食品有限公司抵押的工业房地产进行价格评估,并经过三次拍卖,均已流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安徽百非特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工业园的工业房地产(房地权证:裕安字4117279号)以第三次流拍价格370万元抵付给申请执行人***,对于剩余的债务18.64万元(包括债务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被执行人**四、**应当继续履行。该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恩滔

审判员  周维真

审判员  郑东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