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111执恢619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8年02月0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合肥富日机电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合作化路178号安徽农业机电工程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4893075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63年08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在执行**与合肥富日机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本案以终结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11民初25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锟
审判员 邹 鑫
审判员 方 玮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