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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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2民初10834号
原告: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练溪大道6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1元,由原告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