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03民初355号
原告: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练溪大道6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厚(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社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14号楼(明月街174号)火炬电子商务大厦302-3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社谷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