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03民初88号
原告: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练溪大道6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厚(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君腾城市文化旅游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街道马鞍山一期工程D区1栋4-1号商业用房。
法定代表人:甫家仪。
被告:贵州森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街道娄山北路马鞍山1期工程D区1栋4-1商业用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君腾城市文化旅游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森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原告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