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浙0503执453号
申请执行人: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练溪大道6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昌振华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72号消防办公楼(第1-2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昌振华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书面告知本院其已收到被执行人南昌振华电梯有限公司通过法院支付的执行款62485.77元,申请执行人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自愿放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权利。
至此,申请执行人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据以申请的(2023)浙0503民初21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