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03民初849号之一
原告: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练溪大道6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赤壁国际农贸城。
法定代表人:***。
原告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6日立案。原告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00元,合计诉讼费225元,由原告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