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浙0503执82号
申请执行人: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练溪大道6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北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大经北街18号花中城五金电料市场6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书面告知本院其已收到被执行人支付的执行款260000元,申请执行人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自愿放弃余款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权利。
至此,申请执行人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据以申请的(2022)浙0503民初10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