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初1235号
原告:***晓防火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桃花工业园玉兰大道与黄岗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吴仲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娟,上海正源(合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梦凰,上海正源(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固安县京开路西侧三号路北侧一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学,董事长。
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安县经济技术园区2号路北。
法定代表人:孟惊,董事长。
被告:来安孔雀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汊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二楼。
法定代表人:陈怀洲,执行董事。
被告:来安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安县经济技术园区2号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执行董事。
原告***晓防火门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来安孔雀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来安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向原告邮寄送达立案通知书并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晓防火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赵俊山
审 判 员 张洪明
审 判 员 张建民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韩景录
书 记 员 冯世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