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通晓防火门有限公司

某某晓防火门有限公司、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初3523号
原告:***晓防火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桃花工业园玉兰大道与黄岗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吴仲华,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娟,上海正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梦凰,上海正源(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县杭埠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安县经济技术园区2号路北。
法定代表人:孟惊,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固安县京开路西侧三号路北侧一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学,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晓防火门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向原告邮寄送达立案通知书并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晓防火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赵俊山
审 判 员 张洪明
审 判 员 张建民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韩景录
书 记 员 冯世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