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通晓防火门有限公司

临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初1898号
原告:临沂**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后城子村。
法定代表人:李公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武侠,该公司员工。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县杭埠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通晓防火门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开区桃花工业园大道与黄岗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吴仲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芜湖尚安新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戈江区高新区西湾园区经一路与纬一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凌代好,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盛运钢结构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经济开发区兴隆路。
法定代表人:齐龙文,该公司经理。
原告临沂**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通晓防火门有限公司、芜湖尚安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钢结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临沂**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临沂**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洪明
审 判 员 张建民
审 判 员 王海英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世宗
书 记 员 安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