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06财保72号
申请人:***晓防火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开区桃花工业园预览达到与黄岗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吴仲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超,北京中伦文德(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营。
申请人***晓防火门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申请案中提出财产保全,合肥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以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冬冬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秉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