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通晓防火门有限公司

某某晓防火门有限公司、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422执2624号
申请执行人:***晓防火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开区桃花工业园玉兰大道与黄岗路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23698958834L(1-3)。
法定代表人:吴仲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显静,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涵,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5689694717。
法定代表人:张志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晓防火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汇票金额本息合计740568.37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290元,执行费9806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查询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公安部车辆,公积金及不动产等财产的所有情况,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本毅
审判员  王泽文
审判员  吴 环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