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211财保1号
申请人:***晓防火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98958834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繁昌县碧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MA2RQGL04R。
法定代表人:黄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晓防火门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96891.02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繁昌县碧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并以保函提供担保。2023年3月14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移送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晓防火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96891.02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繁昌县碧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程是珍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