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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易商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易商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6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合***三初字第00594号
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共同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华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华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易商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易商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为3425元,由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马箭
审判员*晨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