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岷县商务局与安徽易商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1126民特32号
申请人(甲方)岷县商务局。
住所地:岷县教场街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原交警大队)。
法定代表人蒲玉,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蒲朋兵,系该局职工。
申请人(乙方)安徽易商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669号。
法定代表人赵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振东,系该公司县域经理。
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岷县商务局与申请人安徽易商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调解协议效力确认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岷县商务局与申请人安徽易商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1日经岷县司法局岷阳司法所主持调解,申请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达成解约《岷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合同》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全力配合甲方做好除信息系统外所有项目实施工作的交接,包括公共服务中心运营工作移交、培训工作移交、村站运营服务工作移交、品牌建设工作移交以及相关的全部档案资料。
二、达成解约协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移交以下内容:
1、乙方向甲方提供岷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系统、岷县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的软件源代码,并且所有系统内容更新完善到最新状态,具体以甲方审核通过为准;
2、乙方向甲方提供岷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系统、岷县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
3、乙方向甲方提供岷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系统、岷县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操作培训工作;
4、岷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系统、岷县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由乙方进行免费统一部署和托管;
5、乙方免费提供以上系统功能维护及BUG修改服务,如果甲方提出新的功能点开发需求,甲乙双方协商后另行拟定新的技术开发合同;
6、乙方于2017年9月10日之前完成岷县农特产品B2B统采统购、互采互购(神买网超系统)的产品组织和维护工作,并交由甲方负责运营维护。交付时,乙方确保组织不少于45种特色道地农产品及其详情页制作上传、店铺装修维护,具体以甲方审核通过为准。
三、在项目移交过程中,甲方有义务提供一下协助:
1、甲方安排专业运营人员接受岷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系统、岷县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运营维护工作,并组织供应商和销售企业配合乙方做好信息录入和维护工作;
2、甲方组织相关单位及运营人员,由乙方进行以上系统的操作培训。
四、乙方自2016年7月项目启动至今,已投入培训、系统开发、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村站建设、品牌打造及其它费用共计138.3569万元。解约协议达成3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对乙方已经完成的项目内容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甲方拨付全部投入资金的90%(甲方已于2016年拨付乙方112.3万元,再拨付12.22万元),另外10%作为质保金,一年后拨付乙方指定账号。
本协议为最终一次性解约后移交事务所达成的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及相关部门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若在执行过程中出现违约,由违约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调解协议有效。
本裁定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叶健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杜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