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民初2284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0-708-0-7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8170427XD。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江苏开炫(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国,江苏开炫(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易商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6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3059753X。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易商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计56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楠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孙苗
书记员张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