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38041号
原告:云南金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崇德街道(县委党校南侧)。
法定代表人:钱炳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庭燕,云南琅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琅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知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北路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金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禄劝金鼎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知乘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金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金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薛泓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