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6民初52号
原告:禄劝金鼎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屏山镇阳光尚居A1幢S-11号。
法定代表人:钱炳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庭燕,云南琅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琅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北路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禄劝金鼎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禄劝公司)与被告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能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禄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保证金10万元及经济损失(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28日,原被告签订《汉能分布式渠道经销商协议》,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限期满后,原被告未续签协议,被告应退还保证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未果,故诉至法院。
汉能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禄劝公司与汉能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由甲方即汉能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经本院查询,汉能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0-A号,即汉能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康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康东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