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科大国祯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中科大国祯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202民初3619号
原告:安徽中科大国祯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玉兰大道767号中科大国祯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9967634G(1-5)。
法定代表人:谢贻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安徽蓝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滢滢,安徽蓝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观澜路1号滨江商务楼16-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68074188A。
法定代表人:张墨凌,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中科大国祯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大国祯公司)与被告安徽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游网络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大国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滢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乐游网络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科大国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托管费用1132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53968.1元(按照原告与被告2017年1月16日所签《云计算产品服务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即按照应付合同价款113200元的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其中以566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止,计算为29262.2元(56600元×日万分之五×1034天);以566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9日起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止,计算为24705.9元(56600元×日万分之五×873天),最终应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云计算产品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云计算产品服务,被告向原告支付托管费用;后双方于2017年6月28日签订《云计算产品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就双方服务内容、托管费用等约定进行调整;根据《云计算产品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服务费为113200元,被告应于2017年6月30日、2017年12月8日分别支付半年的托管费用56600元;被告如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每延迟一日应按应付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服务内容,但被告始终未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9年11月20日出具《关于科大国祯机房IDC相关服务费用付款计划》,认可欠费事实并对原告作出尽快付款的承诺。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被告乐游网络公司未进行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经审理确认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
本院认为,科大国祯公司与乐游网络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属有效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科大国祯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服务义务后,乐游网络公司理应及时支付相应款项。乐游网络公司未支付托管费用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托管费用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对科大国祯公司要求乐游网络公司支付托管费用1132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自付款期限届满次日(分别为2017年7月1日、2017年12月9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经计算截至2020年4月30日,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53968.1元,此后继续按合同约定支付至实际还清之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中科大国祯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托管费用113200元;
二、被告安徽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中科大国祯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53968.1元,并以所拖欠的托管费用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5月1日始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2元、保全费1355.84元,由被告安徽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 寅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