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科大国祯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信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中科大国祯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民初4877号之一

申请人:浙江信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玉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329913462X。

法定代表人:童锡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松,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杨清,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中科大国祯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玉兰大道**中科大国祯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9967634G。

法定代表人:谢贻富,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安徽蓝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滢滢,安徽蓝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安徽中科大国祯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浙江信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赵浩添、童锡光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浙江信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科大国祯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科大国祯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汪聪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