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科大国祯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中科大国祯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91民初2595号

原告:安徽中科大国祯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玉兰大道**中科大国祯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9967634G。

法定代表人:谢贻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滢滢,安徽蓝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安徽蓝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观澜路**滨江商务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68074188A。

法定代表人:张墨凌,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中科大国祯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祯信息公司)诉被告安徽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游网络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国祯信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滢滢到庭参加诉讼,乐游网络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祯信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乐游网络公司1、立即支付其托管费用97800元;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386799元(按照合同价款97800元的日千分之五的标准。以978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止,计算为386799元(97800元×日千分之五×791天)),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国祯信息公司将诉请2变更为乐游网络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32233.25元(按照原告与被告2018年1月3日所签《云计算产品服务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即按照应付合同价款97800元的年利率15%的标准。以978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止,后期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3日,双方签订《云计算产品服务合同》定由其向乐游网络公司提供云计算产品服务,乐游网络公司向其支付托管费用;根据服务合同约定,托管费用为97800元,乐游网络公司应于2018年2月28日前进行支付。如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每延迟一日应按应付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五向其支付违约金。服务合同签订后,在乐游网络公司未依约付款的情况下,其仍积极履约,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服务内容,但乐游网络公司始终并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任何费用。后经多次催要,乐游网络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出具《关于科大国祯机房IDC相关服务费用付款计划》,认可欠费事实并作出尽快付款的承诺,但至今仍未支付。

被告乐游网络公司未做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被告乐游网络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18年1月3日,乐游网络公司(甲方)与国祯信息公司(乙方)签订了《云计算产品服务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整机柜租用、宽带、网络安全及接入设备、技术服务支持等服务,合同总价97800元(包含6%的专用增值税发票);服务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服务期满后视业务发展情况决定是否延续服务期限;甲方应于2018年2月28日前支付一年的托管费用97800元,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日内将相应的合同价款汇入乙方账户;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则每延迟一日应付款额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延迟超过15日,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项下各项服务;乙方每月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按每次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额的1%作为违约金等……

此外,双方还对不可抗力、保密条款及争议解决作了约定。

协议签订后,国祯信息公司向乐游网络公司提供了合同项下技术服务支持,并已开具等额发票。2019年11月20日,乐游网络公司向国祯信息公司出具《关于科大国祯机房IDC相关服务费用付款计划》,载明:根据2016年6月28日签订的2017年度IDC服务协议应付贵公司113200元服务款项未支付;2018年1月3日签订的2018年度IDC服务协议应付贵公司97800元服务款项未支付;2019年11月18日签订的2019年度贵公司97800元服IDC服务协议应付贵公司97800元服务款项未支付。现我司就以上三笔款项做如下安排:我司于2019年11月25日之前向安徽中科大国顿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三张到期日如下的延期支票:到期日2019年12月15日,支票金额为113200元整;到期日2020年03月30日,支票金额为97800元整;到期日2020年06月30日,支票金额97800元。

以上事实有《云计算产品服务合同》、《发票》、《关于科大国祯机房IDC相关服务费用付款计划》及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国祯信息公司与乐游网络公司签订的《云计算产品服务合同》,约定国祯信息公司向乐游网络公司提供技术服务支持,乐游网络公司支付服务费用,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本案中,国祯信息公司已依约履行完约定的义务,乐游网络公司亦出具还款计划,应按时足额支付所欠费用97800元。故对其主张乐游网络公司立即向其支付合同款978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系乐游网络公司逾期支付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为日千分之五计息,其自愿调整为年利率15%,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中科大国祯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合同款97800元及违约金(以978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01元,保全费2943元,合计5844元,由被告安徽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晨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赵玉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