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科大国祯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中科大国祯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城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5执保241号
申请人:安徽中科大国祯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玉兰大道767号中科大国祯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9967634G。
法定代表人:谢贻富,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铁城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蠡园开发区创意产业园3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76440935A。
法定代表人:周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中科大国祯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城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1125执保2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许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