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科大国祯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中科大国祯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城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125民初5618号 申请人:安徽中科大国祯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玉兰大道767号中科大国祯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9967634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铁城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蠡园开发区创意产业园3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76440935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中科大国祯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城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中科大国祯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城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75233.7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其他财产。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函(保单号码20484234010021002571)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中科大国祯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城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75233.75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896元,由申请人安徽中科大国祯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