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624执303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胡振新。
申请执行人罗大凤。
申请执行人张昌明。
申请执行人童祖兰。
申请执行人李文豪。
申请执行人童祖英。
申请执行人何启翠。
申请执行人崔建丽。
申请执行人黄忠江。
申请执行人杨维。
申请执行人姜德秀。
申请执行人黄忠海。
申请执行人江思保。
申请执行人宋忠成。
申请执行人张春云。
申请执行人张昌梅。
申请执行人田家芝。
申请执行人田家珍。
申请执行人谢启宝。
申请执行人卓俊。
申请执行人崔卓。
申请执行人陈怀喜。
申请执行人杨祖国。
申请执行人黄尚荣。
申请执行人胡振中。
申请执行人李文英。
申请执行人马祖凤。
申请执行人李静。
以上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任旭鹏,湖北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漳县市政工程公司,地址南漳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刘三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辉。
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执行***、***、胡振新、罗大凤、张昌明、童祖兰、李文豪、童祖英、何启翠、崔建丽、黄忠江、杨维、姜德秀、黄忠海、江思保、宋忠成、张春云、张昌梅、田家芝、田家珍、谢启宝、卓俊、崔卓、陈怀喜、杨祖国、黄尚荣、胡振中、李文英、马祖凤、李静申请执行南漳县市政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被执行人南漳县市政工程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胡振新、罗大凤、张昌明、童祖兰、李文豪、童祖英、何启翠、崔建丽、黄忠江、杨维、姜德秀、黄忠海、江思保、宋忠成、张春云、张昌梅、田家芝、田家珍、谢启宝、卓俊、崔卓、陈怀喜、杨祖国、黄尚荣、胡振中、李文英、马祖凤、李静案款650000.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鄂0624执3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军
审判员 尤明军
审判员 程实忠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李远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