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624民初6号
原告:南漳县市政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69年3月2日,住南漳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被告:南漳县城关镇榆树岭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该村民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调解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漳县市政工程公司诉被告南漳县城关镇榆树岭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漳县市政工程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出于其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漳县市政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98元,减半收取1549元,由南漳县市政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长秦爱民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