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624民初319号
原告:***,男,生于1957年1月27日,汉族,湖北省南漳县人,住南漳县。确认送达地址同住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72年6月17日,汉族,湖北省南漳县人,住南漳县。确认送达地址同住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晶,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漳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苗圃路17付4号。确认送达地址同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179713886P。
法定代表人:**,南漳县市政工程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晶,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69年10月11日,汉族,湖北省南漳县人,住南漳县。确认送达地址同住址。
上列原、被告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4元,减半收取12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