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381民初1963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
被告:广水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三环路鑫世纪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81767441514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水市广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三环路阳光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81764136020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水市应山房地产管理所,住所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三环路阳光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1381181062760Y。
法定代表人:**,系所所长。
被告:广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广安路2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广水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水市广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水市应山房地产管理所、广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2019年8月28日上午9时,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6344元,减半收取331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