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铭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水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水市广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381民初1963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 被告:广水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三环路鑫世纪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81767441514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水市广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三环路阳光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81764136020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水市应山房地产管理所,住所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三环路阳光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1381181062760Y。 法定代表人:**,系所所长。 被告:广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广安路2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广水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水市广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水市应山房地产管理所、广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2019年8月28日上午9时,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6344元,减半收取331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