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白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明光市白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明光市蓝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皖1182执662号
本院在执行明光市白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明光市蓝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作出的(2018)皖1182民初86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明光市蓝梦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明光市蓝梦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4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