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皖1182执158号
申请执行人:金汉贵,男,1977年6月12日生,汉族,住
明光市涧溪镇九塘村吴北组59号。
被执行人:明光市白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明光市工业园区灵迹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7448578087。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金汉贵诉明光市白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明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皖滁(**)劳人仲案[2021]140号仲裁裁决书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贵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皖1182执1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