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白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明光市白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182民初2550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4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明光市白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明光市工业园区灵迹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7448578087。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明光市白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