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182民初2550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4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明光市白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明光市工业园区灵迹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7448578087。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明光市白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