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兄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安徽兄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208执151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兄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赭山中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马鞍山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兄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你审理,该案作出的(2018)皖0208民初1728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08日依法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案款108912元。本案未执行到任何案款。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11月0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执行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在送达后未实际履行,亦未向本院如实报告其财产情况。
2、本院从2019年11月14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人员生命树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少量银行存款,未发现房产,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年代久远,申请人不要求处置车辆。
3、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前往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经现场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无法执行。
4、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通过约谈方式,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财产线索可以提供,并申请对被执行人房产不进行评估、拍卖。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戴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振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