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81民初7789号
原告:黄某,女,200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七家湾街道大营村张家院组。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朱某,职务不详。
原告黄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某于202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