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工集团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防城某某五金交电经营部、广西建工集团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桂0603执158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防城**五金交电经营部,经营场所: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港路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603MA5L8HCM1M。 经营者:***,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原籍:湖南省衡南县。 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灵山县三海街道灵山大道浙商国际商贸城小区1幢1-301、1-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054392054K。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防城**五金交电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桂0603民初11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防城**五金交电经营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96020元;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行金);三、承担案件受理费1100元、执行费1357元。本院已于2023年10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不动产;通过到相关部门查询土地、房产、车辆、金融理财、公积金、股息红利、保险等。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福特牌汽车一辆【车牌号:桂AJC4**】、别克牌汽车一辆【车牌号:桂AJC0**】,因两辆车都为轮候查封,且未能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另本院经向“滨海公馆”的建设单位:防城港市瑞丰扶贫开发有限公司了解,确认该公司尚欠有工程款未支付给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但目前暂无支付能力。本院已向防城港市瑞丰扶贫开发有限公司发出协执,对该工程款进行额度冻结,待其有支付能力后再将款项转入本院账户。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通过对被执行人居住的社区进行调查和了解。不了解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五、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此外,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9602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因穷尽了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届满之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