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工集团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桂1225执606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401-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89149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山县三海街道灵山大道浙商国际商贸城小区1幢1-301、1-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054392054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9年10月29日生,侗族,住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厦门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桂1225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865670元,及截止2023年4月17日的逾期违约金90726.45元;(2)支付***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行金);(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2196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告知其如不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23620.65元,本院已扣划至本案子账户,并处分给申请执行人领取;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但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本案涉案工程(即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仫佬大道项目工程1标段),现尚未竣工验收,业主方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尚有部分工程款未结算支付给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要求从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应得的这部分工程款中拘留相应的金额用于履行本案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向项目工程业主方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业主方暂停支付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仫佬大道项目工程1标段工程款205万元。本院认为,因本案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尚需较长时间,该案需长期履行,故应终结本案执行。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全面履行。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桂1225执606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