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工集团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2民终8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XXX。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缘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海口市琼山区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鼎业(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海南缘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琼0271民初11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7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通知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在7日内办理缴纳上诉费用事宜,但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