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桂10民终154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灵山县三海街道灵山大道浙商国际商贸城小区1幢1-301、1-3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成桂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靖西乐活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靖西市新靖镇古龙路8号第23幢1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靖西乐活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靖西市新靖镇古龙路8号第22幢1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靖西乐活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活农业公司)、靖西乐活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乐活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靖西市人民法院(2023)桂1081民初2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6月28日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工集团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驳回乐活农业公司该项诉讼请求;2.撤销一审判决第五项,改判乐活农业公司向建工集团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11580683.9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尚欠工程进度款18063985.51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3.改判建工集团公司在尚欠工程进度款范围内,对承建的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乐活投资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一)乐活农业公司盖章确认的两张《靖西进度审核汇总》表载明乐活农业公司已审核确认施工产值合计为179417375.55元,其中一张汇总表确认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施工产值为172477045元,该汇总表最后一栏记载应付工程进度款147480871.2元。另一张汇总表审核确认施工产值为6940330.55元,并记载应付工程进度款6385104.11元。建工集团公司在本案一审中提供的《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可以证明乐活农业公司支付92%工程进度款的约定条件已满足,故乐活农业公司应支付工程进度款为165063985.51元。一审法院根据两张《靖西进度审核汇总》表记载的应付工程进度款合计153865975.31元(147480871.2元+6385104.11元)认定为本案应付工程进度款数额,因其中记载应付工程进度款147480871.2元没有达到该汇总表记载施工产值172477045元的92%,导致判决错误。关于已付工程进度款数额方面,工抵房款281434元和代付水电费101239.71元不应认定为已付工程款。首先,乐活农业公司审核施工产值时已扣减施工期间的工抵房款和代付水电费用,《靖西进度审核汇总》表记载的施工产值已经扣减前述两项费用。其次,建工集团公司在2021年12月底完成工程施工后撤场,此后所产生的水电费与建工集团公司无关。综上,乐活农业公司应支付建工集团公司工程进度款165063985.51元,扣除已付1.47亿元,尚应支付18063985.51元,故建工集团公司诉请支付11580683.91元工程进度款,应当支持。建工集团公司在乐活农业公司欠付工程进度款11580683.91元范围内,对承建的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二)双方明确约定乐活农业公司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按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建工集团公司主动降低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诉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应当支持。(三)建工集团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乐活农业公司无财产履行其他已生效判决的债务,建工集团公司有权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或者先履行抗辩权,暂缓向乐活农业公司开具已收工程款中未开具的发票。建工集团公司已开具发票金额为139850000元,即使建工集团公司应开具发票,亦仅需开具金额为7150000元(147000000元-139850000元)的发票。
乐活农业公司辩称,虽然有部分零星工程未完成施工,但工程已交付使用,应由双方结算最终工程价款。工程进度款审核表记载的工程进度款与实际完成的产值是有差距的,不应按工程进度款审核表记载的施工产值的92%支付工程进度款。乐活农业公司在本案一审中已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工程造价,也通过相关程序选定鉴定机构,但因选定的鉴定机构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故乐活农业公司未缴纳鉴定费用,乐活农业公司认为应通过司法鉴定评定工程造价处理本案。
乐活投资公司辩称,同意乐活农业公司的答辩意见。
建工集团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乐活农业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18063985.51元;2.判令乐活农业公司支付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2023年8月21日止共681日所产生的逾期付款利息共计4958539元,后续逾期付款利息以乐活农业公司尚欠工程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进行计算,直至付清工程款时止;3.判令建工集团公司在乐活农业公司尚欠工程进度款范围内,对承建的案涉工程项目在折价或者拍卖的情形下,对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乐活投资公司对乐活农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乐活农业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建工集团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暂计3337090元;2.判令建工集团公司开具并交付已付工程款13339361元的等额发票,且承担相应的开票税费。若建工集团公司不能开具前述发票,则判令建工集团公司赔偿未开具发票损失1200542.5元(计算方式:以13339361元为基数,按9%的税率计得13339361元×9%=1200542.5元);3.判令建工集团公司提交案涉工程中已完工工程的全部竣工验收资料,并协助乐活农业公司完成案涉工程的竣工验收手续以及竣工验收备案手续;4.判令建工集团公司按照法院判决乐活农业公司实际应支付工程款金额开具工程款发票,若建工集团公司不能开具前述发票,则判令建工集团公司赔偿未开具发票造成的损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建工集团公司的原企业名称为广西建工集团基础建设有限公司。2018年7月12日,建工集团公司与乐活农业公司签订《靖西·东盟原生中草药养生物流中心二期37#-40#、45#、48#楼工程施工合同》《靖西·东盟原生中草药养生物流中心二期61#-66#楼工程施工合同》。2018年10月10日,双方又签订《靖西·东盟原生中草药养生物流中心二期3#、5#、6#、9#、11#、13#、25#、26#、27#、28#、31#、32#、33#、52#、53#、54#楼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乐活农业公司将其开发的位于靖西市古龙路8号的靖西·东盟原生中草药养生物流中心二期37#-40#、45#、48#、61#-66#、3#、5#、6#、9#、11#、13#、25#、26#、27#、28#、31#、32#、33#、52#、53#及54#楼工程项目发包给建工集团公司承建,并对承包范围、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等主要内容进行了约定。对支付进度款的约定:1.完成产值经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月合格工程量的85%。2.工程竣工初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至承包人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92%工程进度款。合同签订后,建工集团公司依约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2020年11月26日,双方签订《项目推进协议》,2021年6月25日,双方签订三份《补充协议》和《推进协议(二)》,其中《推进协议(二)》约定:乐活农业公司同意从2021年10月20日开始,每天按原合同约定应付未付工程款的万分之五补偿建工集团公司;乐活农业公司同意用固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在售商品房、商铺)抵押作为本协议以及原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提供担保,在本协议签订同时提供盖章的抵押物单,乐活农业公司动议或销售抵押物前须告知建工集团公司,且建工集团公司对销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靖西进度审核汇总》表记载,按合同支付金额: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份进度款审核合计147480871.2元;11#、13#合计6385104.11元,两项共计153865975.31元。乐活农业公司通过银行电汇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工抵房、代付工程款、代付水电费等向建工集团公司支付147382673.71元(147000000元+281434元+101239.71元)。乐活农业公司现尚欠建工集团公司工程进度款为6483301.6元。
一审法院认为,建工集团公司与乐活农业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一、建工集团公司诉讼请求:1.关于判令乐活农业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18063985.51元及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2023年8月21日共681日所产生的逾期付款利息共计4958539元的诉讼请求。本案中,乐活农业公司尚欠建工集团公司工程进度款为6483301.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的规定,乐活农业公司应当向建工集团公司支付尚欠工程进度款6483301.6元,建工集团公司请求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至于逾期付款利息,建工集团公司请求按LPR基准年利率3.85%的四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因建工集团公司未提供其实际损失数据,酌定按LPR基准年利率的二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从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逾期付款利息为796721元,从2023年9月1日起,以6483301.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清偿之日止。2.关于建工集团公司提出其在乐活农业公司应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其所承建的案涉工程项目在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因在双方签订的《推进协议(二)》中有约定,故建工集团公司应当在乐活农业公司应付工程进度款的范围内,对其所承建的案涉工程项目在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关于建工集团公司提出乐活投资公司对乐活农业公司向建工集团公司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因乐活投资公司作为乐活农业公司(法人独资)的唯一股东,未能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乐活农业公司财产,其应对乐活农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乐活农业公司反诉请求:1.关于乐活农业公司提出建工集团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暂计3337090元和提交案涉工程已完工工程的全部竣工验收资料,并协助乐活农业公司完成案涉工程的竣工验收手续以及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诉讼请求。因涉案合同尚未解除,且双方对案涉工程未进行竣工结算,建工集团公司对乐活农业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和监理月报有异议,认为是乐活农业公司单方行为而不予认可,乐活农业公司也无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无法查明案涉工程已完成竣工验收的部分,乐活农业公司该诉讼请求条件尚未成就,不予支持。2.关于乐活农业公司提出建工集团公司开具并交付已付工程款13339361元的等额发票,且承担相应的开票税费的诉讼请求。合同约定:建工集团公司在收到乐活农业公司支付通知书后,于7个工作日内开具同等金额的真实合法发票给乐活农业公司。乐活农业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47281434元(147000000元+281434元),建工集团公司已开具发票139850000元,未开具发票7431434元,故建工集团公司应向乐活农业公司开具并交付发票7431434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至于乐活农业公司提出若建工集团公司不能开具前述发票,则判令建工集团公司赔偿未开具发票给乐活农业公司造成的损失1200542.5元(计算方式:以13339361元为基数,按9%的税率计得13339361元×9%=1200542.5元)的诉讼请求。因没有合同约定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3.关于乐活农业公司提出建工集团公司按照法院判决乐活农业公司实际应支付工程款金额开具发票的诉讼请求。乐活农业公司应向建工集团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6483301.6元,依合同约定,建工集团公司应向乐活农业公司开具等额发票。至于乐活农业公司提出若建工集团公司不能开具前述发票,则判令建工集团公司赔偿未开具发票给乐活农业公司造成的损失的诉讼请求。同上述理由,因没有合同约定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靖西乐活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西建工集团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6483301.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796721元(从2023年9月1日起,以6483301.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靖西乐活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靖西乐活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广西建工集团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在靖西乐活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付工程款6483301.6元的范围内,对其所承建的案涉工程项目在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广西建工集团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靖西乐活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具并交付已付工程款7431434元的等额发票,并承担相应的开票税费;四、广西建工集团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靖西乐活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实际应支付工程进度款6483301.6元的七个工作日内向靖西乐活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具等额发票;五、驳回广西建工集团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靖西乐活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均无新证据提供。经审理,一审认定乐活农业公司已付工程款共计147382673.71元及尚欠工程进度款6483301.6元有误,二审予以纠正。一审认定的其他事实,二审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尚欠工程进度款数额问题。建工集团公司提供的两张《靖西进度审核汇总》表载明,建工集团公司完成施工产值179417375.55元(172477045元+6940330.55元),应付工程进度款合计153865975.31元(147480871.2元+6385104.11元)。建工集团公司主张根据其提供的《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可认定乐活农业公司支付92%工程进度款的约定条件已经满足,故应按汇总表审核确认施工产值172477045元的92%认定乐活农业公司应支付工程进度款为158678881.4元,加上另一张汇总表记载应支付工程进度款为6385104.11元,乐活农业公司应付工程进度款合计为165063985.51元(158678881.4元+6385104.11元)。经审查,建工集团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仅能证明其承包施工的部分单项工程经竣工验收质量合格,并不能证明其承包施工的全部工程均已经竣工验收质量合格。本案二审询问中双方均承认建工集团公司已交付工程且工程交付时尚有部分工程未完成施工,后建工集团公司未继续施工,由乐活农业公司自行处理。建工集团公司主张乐活农业公司支付92%工程进度款的约定条件已满足,没有充分的事实根据,不予支持。一审根据建工集团公司提供的《靖西进度审核汇总》表载明应付工程进度款合计153865975.31元认定为应付工程进度款数额,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确认。建工集团公司承认乐活农业公司已付工程进度款147000000元,予以确认。乐活农业公司另主张已付工抵房款281434元和代建工集团公司支付水电费101239.71元,并提供工抵房款收据及水电费确认单、水电费支付凭证、财务记账凭证等证据证明该主张。经审核,建工集团公司承认已收到该281434元工抵房款,也承认乐活农业公司代付2021年12月以前的水电费,但主张《靖西进度审核汇总》表记载的施工产值已扣除工抵房款及代付水电费。建工集团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审核确认的施工产值已扣除前述费用,该主张没有充分事实根据,不予支持。经审核,代付2021年12月以前的水电费共计82395.72元,予以认定为已付工程进度款。关于乐活农业公司主张代付2022年1月至2023年7月水电费共计18843.99元问题。经审核,乐活农业公司代付2021年12月以前的水电费均由双方共同确认建工集团公司每月应付水电费数额后签署水电费确认单,乐活农业公司未能提供双方共同签署确认2022年1月至2023年7月期间建工集团公司应承担水电费数额的水电费确认单作为证据,且在本案二审询问中,乐活农业公司主张建工集团公司于2021年12月交付最后的工程,后其另委托他人对未完成工程进行施工,建工集团公司亦主张其于2021年12月底撤场。乐活农业公司主张代付2022年1月至2023年7月期间水电费,没有充分的事实根据,不予支持。乐活农业公司已付工程进度款总额认定为147363829.72元(147000000元+281434元+82395.72元),尚应支付建工集团公司工程进度款6502145.59元(153865975.31元-147363829.72元)。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问题。双方约定,乐活农业公司自2021年10月20日起每天按应付未付工程款的万分之五补偿建工集团公司。各方当事人对一审确定由乐活农业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以尚欠工程进度款为基数计付逾期付款利息均无异议,二审予以确认。建工集团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因逾期付款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故一审调整逾期付款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计算,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确定如下:以6502145.59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计算。
关于建工集团公司应否开具工程款发票问题。开具发票是收款一方的法定义务,故一审判决建工集团公司向乐活农业公司开具已收工程款发票,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乐活农业公司已付工程进度款共计147363829.72元,双方对一审认定建工集团公司已向乐活农业公司开具发票金额139850000元均无异议,二审予以确认,建工集团公司尚应开具金额7513829.72元发票,乐活农业公司对一审判决建工集团公司开具金额7431434元发票无异议,二审予以维持一审该项判决。
综上所述,建工集团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予以相应支持成立的部分。不成立部分,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靖西市人民法院(2023)桂1081民初290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六项;
二、撤销靖西市人民法院(2023)桂1081民初2901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变更靖西市人民法院(2023)桂1081民初29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靖西乐活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西建工集团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6502145.5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6502145.59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计算),靖西乐活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靖西乐活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变更靖西市人民法院(2023)桂1081民初290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广西建工集团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在应付工程进度款6502145.59元范围内,对其所承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变更靖西市人民法院(2023)桂1081民初290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广西建工集团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本案应付工程进度款6502145.59元后七个工作日内向靖西乐活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具等额发票;
六、驳回广西建工集团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如未能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5691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7845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3456元,由广西建工集团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7066元,靖西乐活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靖西乐活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6390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3404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17023元,由靖西乐活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3716元,广西建工集团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0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9061元,由广西建工集团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