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快速富佳电梯有限公司

安徽省快速富佳电梯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明光市仁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琅民一初字第00798号
原告:安徽省快速富佳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7117146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明光市仁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施仁德,该公司经理。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快速富佳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明光市仁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快速富佳电梯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以双方已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快速富佳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快速富佳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安徽省快速富佳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