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快速富佳电梯有限公司

安徽省快速富佳电梯有限公司、江苏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2民初522号
原告:安徽省快速富佳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清流中路466号(汇鑫大成国际)14幢601-6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92711714616T。
法定代表人:杨伟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运,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嘉禾颐苑5号楼401-4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7833713768。
法定代表人:胡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省快速富佳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安徽省快速富佳电梯有限公司于同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快速富佳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快速富佳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70元,减半收取2385元,由原告安徽省快速富佳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洁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万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