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快速富佳电梯有限公司

安徽省快速富佳电梯有限公司、滁州恒基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民初4758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省快速富佳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清流中路466号(汇鑫大成国际)号14幢601-6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711714616T。
法定代表人:杨伟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晓迪,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滁州恒基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经济开发区经二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590177518F。
法定代表人:冯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方明,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的(2021)皖1124民初4756号、475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滁州恒基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994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现双方协商一致,滁州恒基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同意扣划18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申请人滁州恒基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账户余额18万元;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滁州恒基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惠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魏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