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民初4758号
申请人:安徽省快速富佳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清流中路466号(汇鑫大成国际)号14幢601-6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711714616T。
法定代表人:杨伟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晓迪,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滁州恒基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经济开发区经二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590177518F。
法定代表人:冯昀,该公司总经理。
安徽省快速富佳电梯有限公司与滁州恒基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省快速富佳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滁州恒基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4,4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省快速富佳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滁州恒基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4,4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惠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魏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