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快速富佳电梯有限公司

安徽省快速富佳电梯有限公司、全椒荣邦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执26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快速富佳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伟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全椒荣邦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志荣,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快速富佳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全椒荣邦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标的额为323696.5元,执行费4755元已缴纳。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支付首期案款100000元,剩余部分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21)皖1124执26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班 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志强
书 记 员  黄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