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风光无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丹东风光无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管某某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应 诉 通 知 书
(2021)辽0603民初28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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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已受丹东风光无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任务。
二、你方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四、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公函和执业证书。委托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