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03民初2800号
原告:丹东风光无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滨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孔祥俊,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冀蜀、徐汝兰,均系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代理人:程华,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丹东风光无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东风光无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崔云龙
人民陪审员 周相宇
人民陪审员 胡晓旭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