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01民初3767号
原告:格尔***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格尔木市昆仑经济开发区长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56491246X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2月9日生,汉族,格尔***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员工,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9月20日生,汉族,格尔***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员工,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被告:青海守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53号1号楼2**12层212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75909W2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身份证号不详。
原告格尔***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守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格尔***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格尔***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格尔***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54.02元,减半收取1277.01元,由原告格尔***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学
书 记 员 汪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