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富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良榕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上海富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执419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良榕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九干路**。
法定代表人:张松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洪庭,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富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div>
法定代表人:王海昌,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良榕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富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的(2019)沪0118民初168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上海富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3月底前支付原告上海良榕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379,57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应付未付货款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若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则被告应另行赔偿原告违约金(以应付未付款项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20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双方对本案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304元,由被告上海富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被告应于2019年9月底前直接支付原告。届期,被告上海富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良榕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上海富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于2020年6月29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至被执行人上海富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朱枫公路**实地执行,但未找到被执行人。通过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等信息后,本院网络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卢湾支行帐号为XXXXXXXXXXXX********-1的银行帐户,已冻结0元。网络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青浦练塘支行帐号为XXXXXXXXX********的银行帐户,已冻结0元。除已冻结的银行帐户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将被执行人上海富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20年8月27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上海良榕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表示目前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时难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月华
审判员  徐媛媛
审判员  沙袁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沈莉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