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8执4231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的青人社监(2019)理字第0063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决定书明确:上海富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补发你单位拖欠的2名职工2019年8月份的工资报酬人民币23,840.26元、2名职工2019年9月份的工资报酬23,820.66元,共计47,661.12元。届期,上海富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9日依法裁定本案准予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上海富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20年7月2日前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现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嵩
审判员 周 杰
审判员 张广洋
书记员 薛永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