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8执5664号
原告上海越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富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的(2020)沪0118民初137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上海富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10月底前支付原告上海越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84,052元;二、双方对本案无其他争议;三、本案受理费5,560.78元,减半收取,计2,780.39元,由被告负担,此款被告应于2020年10月底前支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届期,被告上海富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越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上海富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于2021年6月7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至被执行人上海富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上海市练塘镇朱枫公路**实地执行,但未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通过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等信息后,本院网络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海练塘支行帐号为XXXXXXXXX********的银行帐户等,已冻结0元。除已冻结的银行帐户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将被执行人上海富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上海越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目前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时难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月华
审判员 徐媛媛
审判员 沙袁媛
书记员 沈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