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沪0118行审19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青人社监(2020)理字第0006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富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补发拖欠的职工工资报酬人民币97,097.12元。事实和理由:被执行人拖欠2名职工2019年10月份至2020年1月份的工资报酬合计97,097.12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该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20年3月27日出具青人社监(2020)理字第0006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补发上述拖欠的2名职工工资报酬共计97,097.12元。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故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本次申请。申请执行人提交了调查笔录、《行政处理决定书》、催告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青人社监(2020)理字第0006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有相应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3月27日对被执行人上海富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青人社监(2020)理字第0006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审 判 长
杨晶晶
审 判 员
韩 燕
审 判 员
邓秀明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