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泰联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中泰杰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13民初1414号 原告:陕西中泰联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陕西中泰杰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会计。 被告:**,男,199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 原告陕西中泰联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中泰联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21年2月24日签订的《消防系统工程合同》;2.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预付款6600元,并支付违约金33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24日原、被告签订《消防系统工程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安装坤元SOHO小区2号楼1-2209室消防工程,工期10日;合同总价11000元,签订合同后预付60%,完工后支付37%,剩余3%为质保金,质保期限为6个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支付工程预付款义务,被告严重违反约定,不按时进场施工。2020年3月6日原告找被告协商退款,被告承诺退款,但截至目前,仍未退款。 被告**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2月24日,原告陕西中泰联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消防系统工程合同》,约定被告承建原告的坤元SOHO小区2号楼1-2209室消防项目,工程期限为10日;合同总价为11000元(包工包料),付款方式为预付合同总价60%,完工后付款合同金额的37%,剩余合同金额的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限为6个月;被告保证按原告要求进行安装施工;被告若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如期履行条款义务,则需向原告赔付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预付的所有款项返还原告。合同签订当日及2月28日、3月1日,原告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先后向被告转账支付预付款3400元、2000元、1200元。3月6日,***向被告发送微信要求退款,被告回复确实拉不开同意退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消防系统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预付款6600元,但被告一直未按照约定进场施工,其行为显然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故本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时解除。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全额退回原告预付的所有款项,并向原告赔付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反驳原告主张的证据,视为自愿放弃抗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陕西中泰联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在2021年2月24日签订的《消防系统工程合同》于2022年6月17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中泰联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66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中泰联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3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月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高塬粟 1